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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

区域:芜湖-弋江区

行业:电子信息IT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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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税费政策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在集中区投资(指固定资产投资,下同)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在集中区投资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企业在集中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引进的集中区重点鼓励的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装备及关键基础件、农业装备及工程机械、节能环保装备、航空修理及配套设备、造船及船用配套设备等八大重点产业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3、集中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扩建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自新建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100%给予奖励。

    4、租赁集中区孵化器或中小企业园厂房经营的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前三年,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因上市补交的相关税费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6、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集中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转移到集中区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7、集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8、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到集中区建立基地,由集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在集中区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的企业“两高”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企业“两高”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个人。

    10、引进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第一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11、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产权交易、人才中介、文化创意等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外包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购买方契税给予全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集中区留成部分。

  1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前三年集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其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3、鼓励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4、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5、对新建投资额在 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项目,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6、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

  17、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1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18、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19、引进旅游开发项目的景区开发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各类学校给予奖励。

   21、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给予奖励。

   22、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3、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4、对转移到集中区的企业,其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整体搬迁到集中区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集中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转移到集中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6、鼓励探索“飞地经济”和“园中园”合作模式。鼓励吸引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托管园和共管园,以商招商,实行“一事一议”。

   27、以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安徽省政府和集中区管委会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28、商贸、旅游、住宅、工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

    2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以及对集中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集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30、引进符合集中区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补助。

    31、凡新引进到集中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的各类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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